(2001年3月6日政协仙居县第五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我县政协的组织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政协委员队伍,增强人民政协工作的生机和活力,更好地发挥政协委员的参政议政作用,推进政协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程,对政协委员的调整特作如下规定: 1、政协委员由于工作岗位变动,不能体现界别性质或失去代表性的,原则上予以调整。 2、政协委员未经准许连续二年不参加县政协全会或不参加政协委(组)活动的,予以调整。 3、政协委员不热爱政协工作,不愿履行政协职能的,本人提出申请,可以辞去委员职务。 4、政协委员犯有严重的错误,受到党纪、政纪、法纪处分,影响较大,予以撤销政协委员资格。
5、凡调整和撤销政协委员职务的,须提交政协常委会协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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