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12日政协仙居县第六届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乡镇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委)是县政协的派出机构,在县政协和乡镇党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乡镇工委的委员由所在乡镇的政协委员组成,政协委员所在地未设政协乡镇工委的,就近编入其他乡镇工委。
第二条 乡镇工委设立和变更,由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乡镇工委的主要任务:
1、组织委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时事政治,学习政协知识和统战理论,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使广大政协委员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履行职能。
2、负责召集本乡镇工委的政协委员按时参加政协全体会议。
3、根据县政协的工作任务和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作出的决定精神,组织本乡镇工委的政协委员开展活动,认真履行政协职能。
4、组织委员对本乡镇的重要事务、群众反映强烈和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有重点地进行调查、考察,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了解本乡镇工委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县政协反映。
5、组织本乡镇工委的政协委员积极开展“五个一”活动(每一个委员每年至少写一件提案,反映一条信息,参加一次政协活动,作一次会议发言,办一件实事、好事),为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建言献策。
第四条 乡镇工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活动,至少一季度活动二次。
第五条 乡镇工委的各种活动,应发扬民主,进行充分协商,兼听博纳,集中正确意见,对需要作出决定的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六条 乡镇工委领导根据县委提名,由政协常务委员会任命。乡镇工委领导列席县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乡镇工委开展活动时,根据需要,可邀请政协领导以及政协专门委员会、政协办公室领导和不是本工委的有关方面委员参加。
第八条 乡镇工委根据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的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经主席会议审定后施行,并向政协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以县政协乡镇工委名义形成的提案和建议案,需经集体讨论,并由乡镇工委主要领导审定。重大问题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审议后,由县政协办公室向有关方面报送。
第十条 乡镇工委应与当地党委、政府建立经常的工作联系,及时沟通情况,使委员更好地知情出力。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举行各乡镇政协工委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各乡镇政协工委有关的重要事宜,交流工作经验,加强各乡镇政协工委之间的联系和配合。
第十二条 乡镇工委领导列席本乡镇有关的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
第十三条 乡镇工委组织委员开展活动所需经费由所在乡镇解决。
第十四条 本简则经县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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