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仙居县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通则

发布日期:2008-10-31 访问次数:


  (2003年3月20日政协仙居县第六届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政协仙居县委员会设置六个专门委员会:

  提案委员会

  习和文史资料委员会

  经济科技委员会

  教文卫体委员会

  社会法制委员会

  三胞联络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日常工作由主任、副主任主持,秘书长负责协调。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以及政协仙居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团结和联系委员以及各界人士,学习、宣传国家及我县的方针政策,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就我县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视察,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推动我县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社会的稳定团结,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组织本委政协委员积极开展“五个一”活动(每一个委员每年至少写一件提案,反映一条信息,参加一次政协活动,作一次会议发言,办一件实事、好事),为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建言献策。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按照各自的工作任务,主动与中共仙居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实行对口协商,优势互补,使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均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七条  为了便于开展工作,专门委员会主要由在城关的政协委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由专门委员会提名,主席会议审定,可聘请少数有代表性或有专业特长的人士参加活动。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分设小组进行活动。组织活动时,可吸收在各乡镇的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人士参加。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应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充分协商,发挥委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专门委员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应逐步实现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十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的重要问题。
  
  第十一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发出的文件,须经专门委员会集体讨论,并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审定和签发。重大问题需要以政协名义发出的,应提请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审议,由主席或分管副主席签发。需要以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定后,交秘书长或政协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政协仙居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精神,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报主席会议审议。年终向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讨论研究工作,必要时可印发会议纪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通则自常委会通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政协仙居县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简则
  (2003年9月16日政协仙居县第六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街道工委为县政协在街道设立的派出机构,在县政协和街道党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街道工委的委员由所在街道的政协委员组成。

  第二条  街道工委设立和变更,由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街道工委的主要任务:

  1、组织委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时事政治,学习政协知识和统战理论,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负责召集本街道工委的政协委员按时参加政协全体会议。
   
  3、根据县政协的工作任务和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作出的决定精神,组织本街道工委的政协委员开展活动,认真履行政协职能。

  4、组织委员对本街道的重要事务、群众反映强烈和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有重点地进行调查、考察,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5、组织本街道工委政协委员积极开展“五个一”活动(每一个委员每年至少写一件提案,反映一条信息,参加一次政协活动,作一次会议发言,办一件实事、好事),为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建言献策。

  6、为县政协到本街道的调查、视察、考察等各项履行职能,提供条件,做好服务。

  第四条  街道工委要经常性开展活动,至少一季度活动二次。

  第五条  街道工委的各种活动,应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进行充分协商,兼听博纳,集中正确意见,对需要作出决定的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六条  街道工委领导根据县委提名,由政协常务委员会任命。县政协街道专门委员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列席县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街道工委开展活动时,根据需要,可邀请县政协联系领导以及政协专门委员会、政协办公室领导和不是本街道工委的有关方面委员参加。

  第八条  街道工委根据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的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主席会议审定后施行,并向县政协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以县政协街道工作委员会名义形成提案和其他正式文件需经集体讨论,并由街道工委主要领导审定。重大问题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审议后,由县政协办公室向有关方面报送。

  第十条  街道工委应与街道党委、街道办事处建立经常的工作联系,及时沟通情况,使委员更好地知情出力。

  第十一条  街道工委领导列席本街道有关的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

  第十二条  街道工委参加县政协组织的有关活动和组织本街道委员开展的活动所需经费,所在街道应予保障。

  第十三条  本简则经县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改和解释权属政协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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