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关于支持和保障县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0-31 访问次数:


               仙县委办〔2003〕66号

  为了保证县政协委员在任期内更好地履行委员职责,发挥政协委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以及中共仙居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协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实际,经县委、县政府、县政协同意,现就支持和保障县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政协委员是县级政协委员会的主体,是各团体、各族、各界协商推荐的代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政协委员所在单位,都应为政协委员履行职责创造必要条件,给予支持和保障。

  二、努力保证政协委员参加政协活动的时间。政协委员在政协会议闭会期间,参加政协常委会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街道工委、乡镇工作组安排的活动,委员所在的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证,按出勤对待,同时,在安排工作任务时要适当考虑委员履行参政议政职责实际,做好政协委员在参加政协活动期间的工作安排;做好各方面工作,保证政协委员不因履行委员职责而影响到评选先进、晋级、调资、提职和职称评定等。

  三、切实保障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政协委员在政协会议和政协组织开展的活动中,有充分发表个人主张的权利。政协委员在政协全体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政协委员在参加政协组织的视察调查活动中,有权利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意见,有关部门有义务作出解释或答复。凡有义务协助委员履行职责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其履行义务。对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委员依据政协章程履行委员职责,或者对委员履行职责行为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机关应根据情节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认真解决政协委员的知情权。各单位、各系统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认真吸取本单位、本系统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要为政协委员知情创造和提供必要条件,邀请不是领导班子成员的政协委员参加本单位、本系统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关心委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保证委员根据规定阅读到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的有关文件。发至县团级的文件可传达到县政协常委;发至县团级的文件,并明确规定向全体党员干部传达的,原则上可传达到县政协委员。

  五、维护政协委员的人身权利。有关机关依法对县政协委员在任职期间实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前,要及时向县政协党组通报情况。

  六、政协委员参加政协活动所需经费,其所在单位要按规定给予报销。

  七、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按照上述要求认真研究落实,明确责任。切实把关心、支持和保障政协委员依据政协章程履行委员职责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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