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县委办〔2006〕4号
为进一步做好政协提案的办理落实工作,充分发挥政协提案在我县“两个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央批转的《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全国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委、县政府、县政协领导同意,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政协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是推进我县民主政治建设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协助党和政府联系各方面代表人士,听取意见,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一条重要渠道。各有关单位要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巩固和完善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提案办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党委宣传部门和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提案办理过程及结果的宣传力度,扩大政协提案工作的社会影响。各承办单位要确定一位领导分管办理工作,对办理工作有部署、有督促、有检查,要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具体的办理工作,建立健全办理制度,规范办理程序,确保办理质量。
二、规范办理程序
(一)交办。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要逐件清点、核对、签收。如发现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提案,要在提案交办期间及时调整;提案交办会议后如认为个别提案还需要调整的,要在会后10日内向交办部门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交办部门,不得搁置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二)办理期限。政协提案要在收到之日起3个月内办复;对个别难度较大、不能如期办复的提案,应在期限内向提案人说明理由,并书面报告交办部门,同时函告政协提案委员会,征得同意后方可延长期限,但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
(三)分办和会办。提案审查意见指明分别办理的,由各有关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人;审查意见指明主办和会办单位的,会办单位应在收件后2个月内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要积极与会办单位沟通、协商,做好意见汇总工作后及时答复提案人。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要协商一致后再答复提案人。
(四)复文要求。
1、承办单位应当以本单位的名义答复,不得以下属单位或机构的名义答复。答复要有针对性,表达准确,文字简洁,语气诚恳。提案复文要按统一格式行文,注明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加盖公章。
2、答复件应在首页右上角处标明办复情况类别。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提案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用“B”标明;提案所提问题因受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只能以后研究解决的,用“C”标明;提案所提问题留作参考或不可行的,用“D”标明。
3、复文的寄送。委员提案,复文直接寄送提案人(包括附议人)1份;政协专门委员会、街道工委、乡镇工作组及其它团体提案,复文寄送提案单位2份;所有复文均须抄送政协提案委员会。党委部门承办的还要抄送县委办公室,政府部门承办的还要抄送县政府办公室。有会办单位的,应同时抄送会办单位。
(五)反馈工作。承办单位寄送复文时须附寄《征询意见表》给提案领衔人,并及时将收到的《征询意见表》复印分送交办部门和政协提案委员会。提案人对办理情况反馈表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要及时分析原因,并进行重新办理。
(六)办理工作总结。办理工作结束后,承办单位要认真做好总结和立卷归档工作。承办提案5件以上的单位应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办理工作书面总结,报交办部门和政协提案委员会。
三、提高办理质量
(一)办理要求。要按照积极主动、认真负责、高效务实的原则,加强调查研究,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提高办理质量。凡提案问题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应制订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应实事求是地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二)重点提案的办理。政协主席会议成员督办的重点提案需送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阅示,提出办理意见;承办单位要及时研究分析,党政领导要亲自主持重点提案的办理工作,采取召开协商座谈会或专题调研等形式,提高办理实效;答复意见要经集体讨论研究,并经交办部门审核后答复提案人。重点提案办理后,要进行跟踪抓落实。
(三)加强与提案人的联系。提案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要加强与提案人的沟通和联系,共商解决办法。各承办单位在正式答复以前,都要同提案领衔人进行至少一次的直接沟通联系。凡承办单位已经承诺,但在当年尚未落实或列入计划解决的,应采取一定方式告知提案人。对提案者主动来人、来电、来函询问提案办理落实情况的,各有关承办单位要热情、耐心、实事求是地予以解答和说明,不得借故推托。凡有5件以上办理任务的承办单位,都要召开由提案人、提案承办单位、提案委参加的提案办理“三见面”会议。
四、完善办理工作制度
要及时修订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督查、通报、考核等制度,确保政协提案办理落实。
(一)督查制度。县委办、县府办是党委系统和政府系统办理政协提案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县各党政机关办理工作督促、检查和协凋,要把提案办理作为督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大督查力度,及时通报办理工作进展情况,对办理工作好的要进行表扬,对办理不好的要给予批评。每年年底,县委办、县府办要会同政协提案委员会,对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内容落实情况进行追踪督查。
(二)评议制度。由县政协牵头,县委办、县府办参加,组织有关委员对提案承办大户或重点提案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开展民主评议。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如实汇报办理情况,认真听取意见。评议结果作为部门、单位办理落实提案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考核制度。将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列入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重点考核各承办单位的问题解决率、面商率、满意率和按期办结率。
五、评比表彰
(一)推荐优秀提案。提案质量是提案工作的基础,政协组织要树立质量意识、精品意识,通过评比表彰优秀提案的形式,引导委员提出高质量的提案。承办单位在办复提案的同时,要做好当年优秀提案的推荐工作。优秀提案推荐表随同办理工作总结一并送政协提案委员会。优秀提案的标准是:
1、提案内容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
2、提出的问题针对性强,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3、所提建议具有可操作性,对承办单位改进工作有较明显的作用,或具有前瞻性,对长远规划、宏观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
4、提案被有关单位采纳后,取得了比较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提案书写符合规范要求。
(二)表彰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个人。县委办、县府办、县政协办一般应两年进行一次总结评比和表彰活动,对在办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各承办单位可根据各自情况,对认真办理提案的下属单位和经办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加强办理队伍建设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案办理队伍建设,通过举办培训班、座谈会等形式,努力提高承办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建议案和提案的办理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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