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1024ZF010000/2006-000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日期 | 2006-03-23 | 发布机构 | 仙居县人民政府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JXJD00-2006-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文号 | 仙政发〔2006〕25号 |
关于印发仙居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 |||||
|
|||||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仙居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三十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仙居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实施细则
根据《仙居县被征地农民老保险试行办法》(仙政发〔2004〕2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实施的范围和对象 (一)本细则适用范围 1、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土地被征用的各行政村。 2、县城规划区范围以外土地被征用的行政村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参照执行。 (二)本细则实施对象 1、18周岁以上被征地时在册的农业户口村民。 2、在校生、服刑人员、已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被征地人员不列入实施对象。 第二条 参保手续的办理 (一)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根据《试行办法》规定,提出本村具体参保对象、首次缴费标准和缴费办法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报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同意后,持相关材料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1、按规定统一填写《仙居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登记表》一式五份; 2、街道办事处(乡镇)签署审核意见; 3、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征用情况确定参保行政村参保资格及人数,并签署意见; 4、县公安部门出具参保人员在土地征用之日户籍身份属于参保行政村的证明; 5、提供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一寸免冠近照1张。 (二)经办机构按下列程序办理被征地农民参保手续 1、依据提供的材料审核被征地农民的参保资格; 2、通知参保行政村在指定银行缴款,依据缴款回执开具收费凭证; 3、为参保人员建立缴费档案和个人账户。 (三)被征地农民参保后,行政村统一填写《仙居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下称《养老保险手册》),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每个参保人员妥善保管。 (四)参保人员发生增减时,行政村在当月20日前,填写“仙居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增减情况变动表”,经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同意后报经办机构核准。新增参保人员,应符合参保条件并提供有效证明。 (五)参保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后,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为一年一次,由行政村统一到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缴费时间为每年6月份。 第三条 缴费标准和缴费办法 (一)缴费标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年缴费标准为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首次参保缴费标准为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乘以补缴年限。 1、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100%或60%,由行政村作出选择。 2、缴费比例:缴费比例按当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双低”最低标准确定。2006年缴费比例为16%,其中村集体和个人14%,政府2%。 3、政府缴费补助按缴费总额的12.5%确定,缴费补助年限为村首次参保选定的补缴年限。 4、缴费年限。缴费年限由补缴年限和续缴年限两部分构成。补缴年限由行政村在10至15年中选定,参保人员首次缴费时,从18同岁到参保之年月为补缴年限。实际应补缴年限不足村选定年限的人员按实际补缴年限,超过村选定年限的人员一律按村选定的年限补缴。 续缴年限是指未到达养老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人员从首次参保后的次月起,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至养老年龄的年、月数。 5、超过养老年龄的人员,缴费标准以养老年龄为基准,随年龄增大每年递减5%,至男70周岁、女65周岁停止递减。男70周岁、女65周岁以上人员统一按男70周岁、女65周岁的缴费标准缴费。 (二)缴费办法 1、根据土地征用的实际情况,由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以村或组为单位整体参保的决定。参保时选择统一的标准,对符合条件的18周岁以上人员,首次参保时实行村(组)一次性参保。 2、首次参保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原则上一次性缴清,对于个别行政村首次整体参保时一次性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所属街道办事处同意,报县政府批准,并与经办机构签订《分期缴费协议书》后,允许分期缴费。分期缴费时,首期缴费额原则上不低于补缴总额的50%。所欠部分应在三年内缴清,前两年内缴费额每年不低于缴费总额的15%。欠缴部分由经办机构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加收利息(即欠缴一年、二年、三年的,分别按一年期、二年期、三年期的利率计息)。加收利息全额纳入养老保险基金。 3、被征地行政村留用地拍卖所得资金优先缴纳养老保险费。 拍卖后进财政专户的出让金,经过相关手续办理直接划转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财政专户。 4、分期缴费的行政村未按协议约定的时间缴费,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并暂缓发放养老金。滞纳金纳入养老保险基金。 5、养老保险费以货币形式征缴,不得减免,不得以实物或者其它形式抵缴。 第四条 个人账户建立和管理 (一)经办机构按照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16%缴费比例缴纳的,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的5.8%记入,首次参保时达到养老年龄及以上人员,按缴费额的5.8/16建立个人账户。以后缴费比例调整,个人账户记入比例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银行一年期储蓄利率计息一次。当年个人账户计息办法,按实际月份计息。 (二)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其个人账户不作转移。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转出;对无法转移的,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 (三)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不计算个人缴费年限,不记入个人账户,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重新缴费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前后累积计算。 (四)村集体或个人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欠缴金额不记个人账户,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及利息等足额补缴后,个人账户可以补记。 (五)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入学、服兵役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对个人账户不间断计息。 (六)在每一缴费年度结束后,经办机构应在次年为参保人员打印《个人账户对账单》,经本人核对无误后粘贴在《养老保险手册》中妥善保存。 (七)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支付以下项目:个人账户养老金;养老金的部分(按比例)正常调整金额;按有关规定应该从个人账户中一次性支付的金额。 (八)参保人员在到达享受养老金待遇年龄时,其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持《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和相应的证明材料,经经办机构核准,可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本息,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九)参保人员在缴费期内死亡的,其个人账户本息全额退 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享受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退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五条 享受条件和标准 (一)享受条件 参保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从办理享受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可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直至死亡: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 2、首次参保时年龄在养老年龄及其以上人员,按规定缴足养老保险费。 (二)享受标准 1、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人员,基础养老金=办理领取养老金待遇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系数。 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不足15年的人员,基础养老金=办理领取养老金待遇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系数×(实际缴费年限÷15) 低标准缴费年度企业费率-划入个人账户比例正常缴费年限+∑当地同年企业正常缴费费率-划入个人账户比例缴费系数=全部缴费年限之和 缴费系数小于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折算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缴费系数等于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20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中断缴费人员,在计发基础养老金时,被照“去中间、加两头、往前推”的办法确定出以往年度的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基础养老金。 2、首次参保时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参保人员的养老金与同村刚到达养老年龄同类人员养老金相同。 3、养老金调整由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相关政策规定和我县经济发展情况,结合缴费年限确定。 4、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的,可领取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改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发放标准为同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标准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养老金领取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达到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当月,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从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办理手续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由行政村填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领取审批表”,经所属办事处审核后,由经办机构核发养老金待遇,并发给《仙居县被征地农民养老证》。 (二)参保人员的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按月发放。 (三)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该人员死亡后30天内将火化证明书交所在行政村,由行政村向经办机构申报领取丧葬抚恤费和个人账户余额。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七条 风险基金的建立 政府应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时政府缴费补助和养老保险费不敷使用时的养老金支出。该资金来源为:在建设用地行政划拨时,按每平方米10元标准向用地单位收取的资金;土地使用权出让总额中按5%比例提取的资金;县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上述前两项资金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划拨和使用权出让成交后缴付财政的同时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财政专户。 第八条 有关政策处理 (一)中断缴费人员补缴标准按补缴当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确定。 (二)参保人员办理待遇享受手续时的出生年月与参保时档案填写的出生年月不一致时,按《仙居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登记表》中的出生年月为准。 (三)参保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间被判刑或劳教的、在服刑或劳教期间不享受养老金待遇,取消享受养老金调整资格;刑满释放恢复政治权利或劳教期满后的养老金按服刑、劳教前的标准发放,以后按规定正常调整。 参保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间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未剥夺政治权利的,可继续享受养老金待遇,缓刑期间养老金不作调整。 (四)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被征地农民在各类企业就业的,必须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2、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村集体和个人缴纳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按当年个体工商户缴费标准(上年省平均工资100%)折算成缴费 年限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推算至不低于 16周岁),个人账户按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记入的比例划入,并终 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3、既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到 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只享受一项待遇的原则,由本人作出 选择(选择后不得更改),可选择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 次性退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同时终止被征 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也可选择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 并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一次性退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如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可 将在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合并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 险缴费年限中,合并后符合按月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条件的,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同时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本细则实施前既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本人申请、村同意的,经经办机构核准可退还村集体和个人部分的缴费额。 4、对同时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双重待遇的人员,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给,追回已经发放的被征地农民养老金,退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并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条 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随着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三)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与《试行办法》同时实施。
信息来源: 仙居县人民政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