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横溪镇中心小学校园扩建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通告
为规范房屋拆迁与补偿安置工作,统筹兼顾公共利益和被拆迁人利益,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现将《横溪镇中心小学校园扩建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6年5月11日至2026年6月10日(期限为30天),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xdzzhb@126.com,并将邮件主题表明为“房屋拆迁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浙江省仙居县横溪镇人民政府(仙居县横溪镇东西大街555号,3173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房屋拆迁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三、联系电话:0576-87068008
仙居县横溪镇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1日
横溪镇中心小学校园扩建工程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横溪中心小学校园扩建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仙居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仙政发〔2018〕14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拆迁范围及房屋基本情况
(一)拆迁范围(具体见拟拆迁房屋范围图)
下街村:东至横溪镇镇府路、南至横溪镇环镇南路、西至横溪镇中心小学原校区、北至横溪镇下街村民房(原小学北向围墙对齐)
(二)房屋基本情况
拆迁范围内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700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的确定
(一)拆迁范围内下列情形房屋应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
1.已取得合法手续的(合法手续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相关部门批准建房批文或证件)。
2.1987年1月1日前建造的。
3.2013年10月1日之前建造但存在土地、建筑违法行为,后经原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处置到位的。
4.其他经认定为合法的。
(二)拆迁成立的政策组由横溪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建设局、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服务中心、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等单位组成,负责政策解释及房屋确权。房屋产权存在纠纷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在拆迁前就被拆迁房屋涉及产权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经房屋产权确认后或经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后,按规定给予被拆迁人补偿安置。
(三)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建筑面积以持有的产权证登记或相关凭证结合实地丈量予以确认,用途按照产权登记或相关凭证载明内容为准。对面积、用途存在异议的,以政策组依法确认结果为准。
三、被拆迁人立户标准及家庭人口数
(一)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数为发布房屋拆迁启动公告时该户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口。下列人员还可以计算家庭人口数:
1.大中专院校在校生,入学时户口从本户迁出的;现役义务兵、士官户口从本户迁出的;本户正在服刑等户口被注销的人员。
2.夫妻双方均为下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未生育子女或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子女数可按2人计入家庭人口数;多代合户的,只能算一代。
3.其他法律规定可计算的人口数。
(二)被拆迁人审批安置房立户标准:
1.对于多子女家庭,儿子达到法定婚龄的、女儿超过35周岁且无婚史的、女儿已婚招婿且其农业户口的女婿户口迁入本村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申请单独立户,父母须与一个子女合户。
2.离婚五年以上或离婚后虽未满五年但一方再婚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申请单独立户。
3.多子女家庭非农户口子女已婚,其配偶为农业户口且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以农业户口的配偶为户主申请单独立户。
4.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多子女家庭中允许计入家庭人口的非农子女,可与家庭农业户口的父母合户(父母不得拆分)。
四、集体土地上户型限额标准的划分
(一)宅基地安置户型限额标准的划分:小户(1至2人)48平方米,中户(3至4人)96平方米,大户(5人及以上)120平方米。符合分家条件的,原则上按户型限额标准进行分家析产。
(二)公寓式住宅安置建筑面积户型限额标准的划分:小户(1至2人)180平方米,中户(3至4人)360平方米,大户(5人及以上)450平方米。
(三)被拆迁人家庭成员全部为非农户口的按一户安置。依据实际拆迁面积结合安置区块公寓式住宅套型面积,就近核算安置面积,建筑面积不超过360平方米。被拆迁面积超安置面积部分实行货币安置。
(四)“房票”安置建筑面积户型限额标准的划分:小户(1至2人)180平方米,中户(3至4人)360平方米,大户(5人及以上)450平方米。
(五)被拆迁人(含其家庭成员)原有报批房屋、继承或受赠房屋、村内调剂使用房屋,按限额批建的宅基地、拆迁安置房屋、未审批建造的房屋均计入该户宅基地总面积。
五、拆迁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一)本次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安置方式实行货币安置、宅基地安置、公寓式住宅安置和“房票”安置等安置方式,被拆迁宅基地面积小于24平方米的不得实行宅基地安置;对总安置面积或择房后剩余面积小于30平方米的不实行公寓式住宅安置。
1.货币安置
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安置,货币安置包括:
(1)土地使用权补偿按照4560元/平方米计算。
(2)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补偿。
(3)房屋拆迁的其他补偿。
(4)奖励。
2.宅基地安置
(1)安置面积的确定
被拆迁人选择宅基地安置的,根据本次拆迁涉及的宅基地面积、宅基地总面积及户型限额标准确认宅基地安置面积。超宅基地户型限额面积的部分,实行货币安置。
(2)安置地点
本次宅基地安置的地点为:原横溪下街中心幼儿园、老电影院及其南面地块。
(3)安置结算
宅基地安置结算、择基办法、统一建造方式由下街村根据本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3.公寓式住宅安置
(1)安置面积的确定
被拆迁人选择公寓式住宅安置的,以户为单位,在以下三种形式中选择其中一种形式确认安置面积。
①按认定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所对应的户型限额标准计算安置面积。
②宅基地户型限额标准内的部分,按宅基地面积3.75倍标准计算安置面积;超过宅基地户型限额标准的部分,按超过部分宅基地面积的2倍标准计算安置面积。
③按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1:1等面积计算安置面积。
(2)安置地点
本次公寓式住宅安置的地点为:横溪镇下街村公寓式安置房。被拆迁户所安置的房屋,均纳入该户宅基地总面积。
(3)安置房套型面积标准
设60平方米、90平方米、120平方米、180平方米等四种户型供被拆迁人选择。择房后剩余面积大于等于30平方米,因户型不可分割原因,被拆迁人可就近选择安置户型。
(4)安置房结算
被拆迁人选择横溪镇下街村公寓式安置房的,在户型限额标准内且未超过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1800元/平方米结算;未超安置面积的部分,按3600元/平方米结算;超安置面积的部分,按5700元/平方米结算。
(5)安置房的性质
安置房性质为国有划拨。
(6)地下车位:
横溪镇下街村公寓式安置房:地下车位按照5万元/个结算;
(7)本次拆迁不安排过渡用房,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
(8)公寓式住宅安置指标回购
对被拆迁人自愿放弃剩余安置面积在总安置面积三分之一以内的(含三分之一),拆迁人按照4560元/平方米减去被拆迁人应付公寓式安置房结算标准进行回购。所回购安置指标,计入该户宅基地总面积。
4.“房票”安置
(1)安置面积的确定
被拆迁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参照公寓式住宅安置,以户为单位,在三种形式中选择一种形式确认安置面积。
(2)“房票”金额计算
①“房票”金额:(6200元/平方米-3600元/平方米)×被拆迁房屋安置面积+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拆迁其他补偿+房屋拆迁奖励。
选择“房票”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30个月计算。
②“房票”金额奖励(18%)。
(3)“房票”使用期限
房票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因市场房源等原因可适当延长,但总共不得超过2年。第一年不予计息,次年开始按照购房网签合同签订当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按月计息,一次性结算。计息时间以购房网签合同签订之日往前推算。相关认定由拆迁实施单位确定。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公房的拆迁补偿安置
1.集体土地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公共设施用房拆迁的,实行货币补偿,补偿内容包括:①土地使用权补偿,按拆迁时合法土地面积进行评估;②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设施补偿,按现行房屋拆迁重置价基准评估;③房屋拆迁奖励。
2.集体土地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生产性用房拆迁的,实行货币补偿,补偿内容包括:①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设施补偿;②房屋拆迁奖励。
3.集体土地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办公用房拆迁的,实行货币补偿。补偿内容包括:①土地使用权补偿;②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设施补偿;③搬迁费,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元补偿;④房屋拆迁奖励。
六、房屋拆迁的其他补偿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
1.选择宅基地安置的,过渡期限为被拆迁人搬迁之月起36个月,对被拆迁人按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支付4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公寓式住宅安置的,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拆迁人在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未提供安置用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2.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类型 | 宅基地安置 | 公寓式住宅安置 |
个人住宅房屋 | 10元/平方米·月×合法建筑面积×42月 | 10元/平方米·月×合法建筑面积×6月 |
个人住宅房屋单户每月少于500元的按500元补偿 | ||
(二)搬迁费
个人住宅房屋 | 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元给予补偿;单户少于1000元的按1000元补偿; |
非个人住宅 | 按确认的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元的补偿; |
备注 | 被拆迁人选择宅基地安置、公寓式住宅安置或房票安置的,其搬迁费按二次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 |
(三)拆迁具有商业功能但不是商业性质的房屋,自拆迁公告发布前5年至今连续营业、且持有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的,按其营业面积一次性给予房屋产权人48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补助费和搬迁费,按个人住宅予以安置。个人房屋底层营业自然间进深少于12米的按实计算,进深超出12米的按12米计算。如房屋租赁给他人的,对承租人不予安置,由房屋产权人和承租人自行协商解除合同。
七、奖励
(一)被拆迁房屋在规定时间内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公布评估结果并经被拆迁人确认的,给予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70元/平方米的评估确认奖励。
(二)被拆迁人按期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70元/平方米的按时签订协议奖励。
(三)被拆迁人按期搬迁腾空房屋并交钥匙的,给予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70元/平方米的腾空奖励。
(四)被拆迁人按时结算并付清的,给予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的结算奖励。
(五)率先完成协议签订和房屋腾空的予以奖励,具体时间节点和奖励金额以拆迁实施单位发布为准。
(六)选择公寓式住宅安置的,被拆迁人按时签订协议并腾房交地的,对于超限额未超安置结算部分给予1440元/平方米的奖励。
(七)被拆迁人按期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交钥匙的,对选择“房票”安置的给予“房票”选择奖励(仅限个人住宅房屋),对被拆迁房屋的安置指标面积给予1600元/平方米的奖励(不计入18%“房票”金额奖励基数)。
(八)对按期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具有商业用途的临街个人住宅(以下简称临街住宅),除按照规定统一补偿外,给予一定货币奖励,本项奖励与停产停业补助费、搬迁费不累加。
1.奖励金额。镇府路、环镇南路沿线:430元/平方米。
2.面积确认。紧面临镇府路、环镇南路的个人住宅房屋一层自然间,进深少于12米的按实计算,进深超出12米的按12米计算。
八、结算支付方式
(一)选择货币安置的,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生效后,由拆迁人预付30%的协议价款,余额待房屋腾空并经拆迁人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
(二)选择宅基地安置的,按照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支付。
(三)选择“房票”安置的,按“房票”具体规定操作。
(四)选择公寓式住宅安置的,腾房后支付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被拆迁房屋价值的其他补偿金额作为安置房结算款进行预结算,具体金额在安置房交付前的规定时间内结清。
九、房屋拆迁签约与搬迁期限
(一)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拆除统一组织实施,被拆迁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不得自行拆除门窗、楼板、玻璃、水电等设施、构件,不得损坏房屋结构,违者按价赔偿。
(三)拆迁范围内的违法(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实行依法强制拆除。
(四)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由拆迁实施单位负责注销。
(五)按协议期限腾空后的被拆迁房屋归拆迁人所有,由拆迁人统一处理。
(六)安置房选择。为鼓励提前搬迁,被拆迁人先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腾空房屋的优先安置,具体安置办法另行制定。
(七)签约与搬迁期限另行发布。
十、其他
(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正式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依法途径解决。
(二)涉及拆迁的程序完成后,相关权益人应按相关程序腾退并交出土地。
(三)本区块拆迁实施单位为横溪镇人民政府。
横溪镇中心小学校园扩建工程
房屋拆迁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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